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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8 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