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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4 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