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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8 條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有關滯納金、暫行停止給付或罰鍰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經濟困難資格期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