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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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29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