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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3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