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41 條
保險對象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或前條所定情形,應即通知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