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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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1年12月19日)
第 42 條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