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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 111年12月19日)
第 52 條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