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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 111年12月19日)
第 53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