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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 106年12月04日)
第 5 條
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其應檢具之書據,規定如附表。

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保險人於必要時,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者,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