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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 107年03月14日)
第 27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赴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應先函知,並洽各該機構派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