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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五 章 實地審查 ( 107年03月14日)
第 2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保險人應輔導其改善,並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核減費用、依檔案分析不予支付或視需要移送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