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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 107年03月14日)
第 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