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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3月1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包括醫療費用申報、暫付、抽查、核付、申復等程序及時程。

本辦法所定醫療服務審查,包括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