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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六 章 檔案分析 ( 107年03月14日)
第 30 條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經輔導一定期間未改善者,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送查核。

第 3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

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