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非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
二、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四、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