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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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3 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保險對象非醫療必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
二、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收集保險憑證,或有未診治保險對象,仍記載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三、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五萬點,並有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診療。
四、違約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