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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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