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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