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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約或終止特約,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

前項受不予支付處分之醫事人員,其所受之處分視為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