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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