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 101年12月28日)
第 4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