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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12月2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