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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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11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
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