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15 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保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
二、接受本保險居家照護服務,經醫師開立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處方箋。

前項處方箋,以交付一般藥品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併用時,保險對象應同時併持於同一調劑處所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