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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1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