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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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19 條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
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而捐血機構無庫存血液及其製劑供應時,特約醫院、診所得向評鑑合格醫院之血庫調用捐血機構之血液及其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