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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7年04月27日)
第 28 條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除前項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