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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10 條
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