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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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11 條
爭審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爭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