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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13 條
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爭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