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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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二 節 權益案件
( 108年05月13日)
第 16 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