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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三 節 醫療費用案件 ( 108年05月13日)
第 23 條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定,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