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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3 條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