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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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程序 第 一 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 108年05月13日)
第 9 條
爭議案件之審議,得指定委員先行初審,作成初審意見後,提會議決之;涉及專業技術或係大量發生者,其初審並得委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家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