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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1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下列全民健康保險權益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權益案件之審議:
一、關於保險對象之資格及投保手續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關於保險權益事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特約管理案件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