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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3 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

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六項疾病時,由保險人發給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