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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 106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
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