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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 106年10月05日)
第 2 條
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