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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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108年10月01日)
第 14 條
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之餘額為限。
前項責任保險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本保險之醫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