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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108年10月01日)
第 4 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食品中毒事件,應自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從可疑之食餘檢體,及病人之糞便、嘔吐物、血液或其他檢體,或有關環境檢體中,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