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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108年10月01日)
第 5 條
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前二項總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給付費用總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