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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108年10月01日)
第 6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