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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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108年10月01日)
第 7 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查證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該第三人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為虛偽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