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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 111年11月17日)
第 2 條
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