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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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年03月11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