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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年03月11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聯合門診中心相關醫療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