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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1年10月30日)
第 10 條
保險人於委託期間,因政策變更,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繼續履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所受之損害。但不包括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