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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1年10月30日)
第 17 條
保險人發現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有應改善事項者,得請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提出說明,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