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理之項目如下:
一、擔任審查業務醫藥專家(以下稱醫藥專家)之遴聘及管理。
二、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醫療服務之審查業務。
三、審查業務品質之管理及提升。
四、保險人指定項目之審查。
五、保險人審查業務所需之專業諮詢。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審查作業之申訴及處理機制之建立。
七、醫療服務審查方法及規範之研擬。
八、審查業務所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及訪查作業。
九、審查決定之爭議審議、訴願及訴訟案件,其出席、出庭之協助答辯及書面答辯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