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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8年05月09日)
第 10 條
本會議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相關議案之討論,並於當次會議召開前,填具個案迴避聲明書提交保險人︰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前款以外之程序外接觸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特殊事由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